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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罪)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5********,满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住吉林省洮南市****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洮南市**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时,无理威胁、辱骂民警被采取约束至醒酒措施,后赵某某借口上厕所,在民警贡某某和辅警李某某将赵某某带至厕所途中,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辅警李某某腿部扎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当事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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