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到洮南市**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时,无理威胁、辱骂民警被采取约束至醒酒措施,后赵某某借口上厕所,在民警贡某某和辅警李某某将赵某某带至厕所途中,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辅警李某某腿部扎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当事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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