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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其于2012年2月26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2019年9月8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与黄某某户租赁位于南涧县南涧镇龙凤丽都7号地1-23号铺面并开设“梦之夜”美容店。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老板介绍、容留卖淫人员施某某、祁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其开设的“梦之夜”美容店铺内或根据嫖客要求前往县内各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其根据每次卖淫具体情况从中抽取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的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茜薇

2020年32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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