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舒城县**镇**大道**。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为嫖客常某介绍卖淫女吴某某,为嫖客许某某介绍卖淫女邓某某,在其经营的舒城县**镇**快捷宾馆109、102内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常某、许某某分别支付嫖资100元、800元,赵某某各从中分得50元、400元。吴某某、常某在离开现场时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常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二次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 中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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