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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巷**号,住平遥县**园**。2016年12月28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9日因患*****,不符合入所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号,住平遥县**街**号。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巷**排**号,住**乡**村**巷**排**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梁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梁某甲在平遥县手机城一商铺内注册成立平遥县某某足疗店(以下简称某某足疗店),但一直经营不善。2019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共同出资重新装修后开始营业。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6日被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在福泽足疗店内多次容留袁某某、樊某某二人以手推、胸推、口交等方式卖淫,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容留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该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 涉案账本、电脑硬盘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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