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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利川市**镇**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7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容留卖淫人员胡某某和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利川市**镇**大道**号的“**”餐馆二楼房间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每次抽取人民币10元。期间,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20元。

2020年7月7日,经赵某某介绍,胡某某、陈某某正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利川市公安局谋道分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涛

检察官助理:甘丽蓉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利川市**镇**大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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