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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6********,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2019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架桥大队抓获。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立交桥由西向北行驶至出口主道处时,被交警支队高架桥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检测,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于5月18日又因醉酒驾驶被现场查获带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酒精检测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图、照片;6.指认视频、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5517****);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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