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北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里**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雨花台区**街**号**北苑**幢**单元**室内,先后四次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2018 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四、2019年3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容留陈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民警交代上述犯罪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租发票、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婷
检察官助理:肖 欣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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