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村委**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宾川县**镇**路(**路)周某某户305号租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辛某、杨某等人吸食毒品。2020年5月7日17时30分许,赵某某与杨某某、辛某、杨某同在租房内吸食毒品,被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马壶3个、使用过锡纸10张、彩色塑料吸管1包,从杨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4个、从杨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1个。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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