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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眉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10月23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0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与芦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贺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采取集资的方式,由被告人赵某某出面从西安一位名叫“老马”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将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路*号的家中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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