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关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区**街道**社区**楼房四楼的一间房屋内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提取、称量、取样笔录,证人关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人像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