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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城镇居民,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楼**号,作案时租住在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以筒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谭某某、唐某某、汪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润民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武胜县**镇**村的舅舅家。电话:1769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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