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0********,汉族,半文盲,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02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5月28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9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9月23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6月8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1月16日因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一起吸食冰毒。经检测,赵某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塑料吸管两根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且多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依法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检察官助理:张晓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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