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6********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3日、7日的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处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金湖路东**巷**号**房内共三次容留李某某、尹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赵某某以及李某某、尹某某的尿检均呈吗啡-阿片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三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兰
检察官助理 李锦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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