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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4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太辛阁乡某某村某某号。2014年1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拒不认罪认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天地人和”软件。通过客服开通权限购买金豆担任代理。创建赌博虚拟空间“茶馆”,并从上线处多次购买4000元的“金豆”用于自己的“茶馆”中开设房间,拉微信好友进房间以推牌九赌博方法为玩家充钱上分,接受玩家投注,下分退钱,并在每局结束后非法获利。经查,赵某某于2018年3月22日至4月10日为购买金豆向上家转账8次,合计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姚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某某的陈述;

3、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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