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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村**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吸毒成瘾,于1998年6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吸毒成瘾,于1999年1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因吸毒、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5年8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乾康旅馆****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颜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

2.2019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尚一特连锁酒店****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郑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

3.2019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尚一特连锁酒店****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郑某某、颜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

4.2019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西路尚一特连锁酒店****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周某某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郑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丽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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