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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钟祥市**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组**号,住钟祥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开的钟祥市鸿雁KTV906包厢内,容留刘某甲、王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口服 “开心水”,容留刘某乙、构某某吸食氯胺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现场查获摆放氯胺酮使用的果盘1个、吸食氯胺酮使用的塑料吸管1根、毒品疑似物白色粉末1小袋、淡黄色粉末2小袋。经检验,从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从淡黄色粉末中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氯胺酮检测试剂检测,赵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刘某乙、构某某的氯胺酮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2、书证;3、证人刘某甲、王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构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宏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7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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