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3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局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袁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锁石镇锁石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朝晖
检察员:杨硕林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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