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巷**号**栋**单元**号房。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30凌晨和晚上及2020年9月3日凌晨三次容留王某某、马某某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栋**单元**号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 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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