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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爱辉区**镇**村**组**户)。赵某某于2018年9月2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4日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以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65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晚20时刘某某驾车,赵某某座副驾驶由赵某某联系吸毒人员任某某、穆某某准备一起吸食冰毒。刘某某驾车来到黑河市爱辉区老三特超市附近接到任某某、穆某某后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栋**单元**室日租房房东王某某,赵某某与王某某商定该日租房每日租金150元,押金200元。因当时赵某某微信中只有100元其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赵某某250元。由于租住该日租房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赵某某自称没带身份证便向房东王某某提供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号码。赵某某在转款350元后便与刘某某、任某某、穆某某三人一起来到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栋**单元**室吸食冰毒。赵某某于次日早4时离开日租房。案发后经依法检测吸毒人员任某某、穆某某尿检呈阳性,吸毒人员刘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上二公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赵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4日该案立为刑事案件,同日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破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穆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吸毒人员刘某某、任某某、穆某某聚众吸毒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德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黑河市爱辉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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