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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高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高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沈某某、贾某某、易某某三人吸食毒品。

2020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易某某、沈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他人提供处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晓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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