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路**段**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郓城县**办事处**胡同其家中容留宋某某、史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共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史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街道**路**段**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