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路**段**小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郓城县**办事处**胡同其家中容留宋某某、史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共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史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玉红
检察官助理 郭东亚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街道**路**段**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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