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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61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区大龙街石岗毬山东十三巷2号307房内,容留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均另处理)等人一起使用自制工具吸食毒品。同月26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提取的作案工具自制吸毒工具等,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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