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楼**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居住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栋**单元**室,其于2020年3月至5月间先后三次容留朱某某在其住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1、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傍晚,赵某某伙同朱某某在其住所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伙同朱某某在其住所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赵某某伙同朱某某在其住所的房间内吸食冰毒。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住所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电子数据:微信支付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谌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