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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址详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钟赵屯村赵屯266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首创龙湾3号楼2单元1401号房间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首创龙湾3号楼2单元1401号房间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首创龙湾3号楼2单元1401号房间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自己租住的房间收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瀛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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