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号**门**号,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于2020年7月中旬某日23时许、2020年7月29日晚22时许、2020年8月1日晚23时许在其租住的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座**房间内,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