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为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园**号楼**室。被告人人赵某某曽因吸毒,于2 008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的扬州市开发区**园**栋**室内容留柳某某、何某某、施某某以冰壶为工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到案后,被告人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归案情况说明、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甘泉派出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施某某、柳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丽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园**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