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68********,汉族,中专,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巷**座**楼**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 9年11月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11月份, 在徐州市铜山区**街道**村,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养生足疗店内容留蒋某某、刘某某与多人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并从中抽取提成一百五十元。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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