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使用NN****、zz****、rong****等微信号招揽卖淫女从事卖淫服务,组织“键盘手”利用微信号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谈妥交易价格和地点后,再将嫖客信息、交易地点、价格等以派单形式发送给卖淫女,先后指挥卖淫女罗某某、龚某某、万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20余人,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等地,以人民币30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后卖淫女按规定将嫖资提成部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及杜某某等人共组织卖淫210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住宿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等81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凯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9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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