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1********,汉族,沈阳市人,高中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中心**,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号。2010年4月23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下旬任辽阳市白塔区碧海泓珠洗浴中心经理期间,招聘两名卖淫女在洗浴中心卖淫,并约定卖淫金额由洗浴中心和卖淫女四六分成。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两名卖淫女在碧海泓珠洗浴中心三楼先后与9名嫖娼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碧海弘珠洗浴中心账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吴某某、路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洗浴中心经理及日常管理者,招聘卖淫女并容留其在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钱伟、于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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