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楼容留卖淫女罗某某、曾某某、余某某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卖淫女的嫖资提成。2020年4月2日0时许,赵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未使用的避孕套29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龙某某、曾某某、余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转春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避孕套29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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