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楼**单元**室。2009年12月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9年6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1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2日补查后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家住肇东市**小区的被告人赵某某在**乡开发建设财富新城二期,还经营回收废木材三级料的生意。
2015 年10 月,黑龙江**公司欲在肇东市**乡**村党仁铺屯投资建设一座联通信号铁塔,通过中间人王某甲的介绍,遂与该屯农民卢某某达成租用耕地建塔协议,租用卢某某房前30 平方米耕地建设联通信号铁塔,租期十年,承诺给卢某某一万二千元占地费。卢某某见对方开具的条件符合自己的心愿,便答应铁塔的建设。在铁塔即将竣工时,被告人赵某某预感能成功的敲诈铁塔施工队,遂带领两名手下来到卢某某家,以不给钱,就得停工为要挟,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 元。
2013 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一直垄断肇东市**乡玉米收割机作业。2016 年10 月2 日,**乡农民由某某雇佣青冈县的一辆玉米收割机到**屯,欲给其三姨夫李某某收地。车刚到地头,气急败坏的赵某某带领两名手下,拿着甩棍、砖头来到现场,首先赵某某对由某某进行辱骂,继而他的手下张某甲用甩棍将收割机的前风挡玻璃以及左侧风挡玻璃砸碎。经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碎的前风挡玻璃与侧风挡玻璃以及安装费的总价格是人民币2240.00 元。
2017 年6 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因回收废木材三级料与同行傅某某、张某乙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同年8 月9 日其指使杨某甲(另案处理)开着号牌为黑MR**** 白色捷达轿车接着朋友王某乙、杨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前往民主乡。当车行驶到民主乡团结村301 国道路口顾某某家木材厂门前,看见傅某某。张某乙正在收三级料,杨某甲便停车,四人分别手持镐把,下车对傅某某、张某乙二人进行殴打。期间,傅某某被打倒在路边沟内后,四人开车逃跑。经法医鉴定,傅某某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9日,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至肇东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哈尔滨银行交易流水、收条、照片、通信铁塔采购合同、站址租赁合同、通信基站铁塔场地租赁合同、土地权属证明、和解协议书、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举报信、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开庭笔录等;
2. 证人王某甲、寇某某、张某丙、曹某某、姜某甲、姜某乙、夏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卢某某、刘某某、傅某某、张某乙陈述;
4. 同案犯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黄某某供述;
5.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肇东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7.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占发
2019年11月8日
附件:移送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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