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兰州市皋兰县,住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小区**号楼**室,捕前系兰州新区**镇**村村委会主任,无前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5月28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在兰州新区**镇**村**社自家门前私自开凿水井,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采地下水进行售卖,在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然继续进行售卖,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甲私自售卖地下水4628车,累计销赃数额计122115元。
2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6年,被告人赵某甲及其侄子赵某乙私自开采地下水售卖一事,被时任兰州新区**镇**村**社社长的被害人张某某举报,二人遂记恨于心。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赵某乙家喝酒时,赵某乙说起打井被举报一事,被告人赵某甲当众辱骂张某某,并打赌说:如果把张某某叫过来,就能让张某某下跪扇自己巴掌。后赵某丙叫来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进门后,被告人赵某甲将张某某扇了一巴掌,并开始辱骂、侮辱张某某,并以花钱找人将张某某的儿子扔进黄河让其收尸为由威胁、辱骂张某某,迫使70岁的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赵某甲下跪,并扇自己耳光。被告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7年8月,在兰州新区西岔镇赵家铺村一社,被告人赵某甲酒后在其家门口,无故用拳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脸部,并对王某某进行辱骂。
3、2018年8月22日,在兰州新区兰石酒店举行赵某丁家婚宴时,被告人赵某甲因被害人赵某戊参与联名举报其一事,在公众场合公然辱骂赵某戊,致使婚礼现场秩序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赵某己、胡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私自开采地下水售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为逞强耍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赵某甲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青
助理检察员:高彬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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