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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现住双城区**中心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2019年12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7日由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转盘道女人花歌厅喝酒时,因老板杨某某要打烊不让其喝酒并将其推到歌厅门外。赵某某因此产生不满,从裤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合刀,将杨某某颈部、左手部扎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开放性喉软骨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2019年11月12日,赵某某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双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经侦查,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管制刀具认定报告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在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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