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31965********,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现租住威海市文登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至文登区**镇**村其前妻姜某甲家中,因看到姜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在屋内聊天,遂持菜刀等锐器先后对被害人何某某、姜某乙作势捅刺、挥砍,对二人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及实物;(2)书证:赵某某户籍证明,涉嫌犯罪人员党员身份核查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姜某甲、姜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姜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笔录:涉案凶器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荣范
检察官助理:郭治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村,联系电话1556310****;
2.本案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单页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