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小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船员,捕前暂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32)。因吸毒于2018年5月13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荣成市人和镇**村无故持刀殴打、追逐、恐吓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致王某某双手瘢痕长度累计达1.5厘米以上,手关节及肌腱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致刘某某右手瘢痕长度达1.0厘米以上,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一把;
2.书证: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娇鹏
2020年3月5日
附:
1._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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