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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田地内建设铁塔,被告人赵某某为让**公司施工人员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采取用水浇路、用车堵路等方式拦截、阻止**公司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等,扰乱**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给该**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

1、2019年4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让**公司以每日900元的高价使用其所提供的挖掘机,拦截、阻止人员施工,造成**公司停工半天;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水浇**公司施工进出道路,拦截、阻止施工车辆进入工地,造成**公司停工三天;

3、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指使他人采用水浇**公司施工进出道路,拦截、阻止施工车辆进出,施工队员遂报警,民警处理完后,赵某某又将其车辆停放在施工进出道路上三天,拦截、阻止施工车辆进出,5月14日施工队员再次报警,赵某某才将车开走;

4、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将一辆皮卡车停放在施工进出道路上,拦截、阻止施工车辆进出,索要2000元过路费;

5、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铁铲把生产路挖开,拦截、阻止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再次报警;

6、2019年7月30、31日,被告人赵某某指使他人在施工进出道路上拦截、阻止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施工人员再次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材料;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敏

代理检察员马静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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