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口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社区**厂。2009年3月5日,赵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大年三十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带女朋友回**老家吃年夜饭,赵某某喝了约半斤53°白酒。饭后因琐事与女朋友发生矛盾,女朋友生气离开赵某某家,后赵某某出去追寻女朋友。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追寻女朋友至渌口区**镇**村**路上,赵某某怀疑女朋友是坐别人车走了,遂发酒疯随意拦阻路上车辆,被害人彭某甲刚好驾驶小货车(湘******)驶过来,彭某甲儿子(被害人)彭某乙等人坐在小货车上。被告人赵某某站在马路中间挥舞双臂将彭某甲的小货车拦停,登爬到副驾驶外登脚板上看女朋友是否在车上。后彭某甲下车将赵某某推开时,赵某某就和彭某甲扭打起来,赵某某左手搂着彭某甲的脖子,右手拿出水果刀,用水果刀抵着彭某甲左肋部,彭某甲就用一只手推开赵某某拿着刀子的右手,赵某某见彭某甲反抗,冲上去用刀朝着彭某甲上身砍过去,彭某甲本能的用左手一挡,把赵某某砍过去的刀子挡开,刀刃把彭某甲左手大拇指划伤。随后彭某甲的儿子彭某乙跳下车来,彭某乙下车后从身后抱着赵某某的脖子想将其摔倒在地上,因未能控制住赵某某持水果刀的手而放开赵某某,赵某某往**村方向逃走。
见被告人赵某某逃走,彭某乙顺手从附近一户人家台阶上拿了一竹扫帚,和彭某甲一起追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逃跑约50米后,翻墙躲进肖某甲家,彭某甲、彭某乙守在肖某甲家卷阐门外。后赵某某从肖某甲家的卷阐门出来,见彭某甲、彭某乙两人仍守在肖某甲家卷阐门外,心中来了怒气,就又从衣袋内掏出水果刀,并将水果刀刀刃打开,右手持水果向彭某甲冲过去,冲过去时赵某某的后脑部被彭某乙用扫帚打了一下,赵某某立即还手用水果刀往彭某乙左手臂方向连捅了三、四刀,彭某乙随即跑开,赵某某转而持刀向彭某甲方向冲过去,追赶了约60米远后,彭某甲自己摔倒在地上。被告人赵某某追上去先对着彭某甲左脑部踢了一脚,接着对其左肋部又是一脚,之后彭某乙赶了过来持竹扫帚欲进行阻止,赵某某用水果刀抵着彭某甲喉咙,逼迫彭某乙将扫帚丢掉,之后赵某某迅速逃走躲进山林中。
2020年3月27日,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彭某甲右手肘部上方被他人用刀刺伤,当时病历记录有一处三角形伤口,鉴定时检查有一处2.0cm愈合瘢痕,其损伤是轻微伤。被鉴定人彭某甲左拇指近节外侧被他人用刀砍伤,当时病历记录伤口为1.0cm,鉴定时检查瘢痕为2.0cm*1.0cm,其损伤是轻微伤。
2020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被害人赔偿款6500元,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对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的陈述;2、证人郭某某、周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3、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伤者的照片和病历、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4、鉴定意见;5、辩认笔录;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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