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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55********,汉族,高中文化,高唐县***镇**村人,农民,住**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许,在高唐县**镇**村东头,被告人赵某某采取打火机点火的手段,任意烧毁被害人胡某某房屋及房屋内被害人刘某某存放的物品。案发后,经物证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22591.1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立强

检察官助理:丁玉民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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