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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69********,汉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号**排**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199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撤销前罪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焦某某(另处)等三人,在本区**路**弄**号**KTV内,无故对KTV工作人员被害人邓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邓某某因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肢体关节损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宝山区**路**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其被告人赵某某在上址KTV大厅无故打其耳光,被其推至门外后,赵某某又伙同二名男子冲进来殴打其致伤。

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址目睹赵某某殴打邓某某,后又有二名男子进来一起对邓进行殴打。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KTV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聚众殴打被害人邓某某的过程。

4.上海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和身份信息。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就本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官:夏陈婷

检察官助理:张文君

20201028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山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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