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临时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9日、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8月22日、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开始承包与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发村薛家屯62户村民的口粮田相邻的哈铁长轨段桥梁分段公司养殖场。2010年,哈尔滨市修建的四环路横跨了薛家屯村民的口粮田后,赵某某借机强占了被四环路隔在南侧的62户村民的部分土地,并设置围栏,致使村民无法耕种,村民多次向赵某某讨要土地未果,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原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确定,赵某某强占村民土地面积共计13,485.63平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在广西省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江北养殖场承包合同书、涉案土地航拍图、村民土地面积图、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占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清媛
2019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卷宗和证据材料4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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