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娄底市火车站旁遇见其朋友“三宝”等人,后与“三宝”等人一同在娄底市火车站旁**大厦旁的一小餐馆吃饭,吃完准备结账时,“三宝”等人说要到一旁的麻将馆去一下,于是一行人出了餐馆,被告人赵某某留在餐馆上厕所。
与此同时,被害人邓某某在餐馆旁的一麻将馆看人打麻将,因邓某某在看他人打麻将时在一旁说话,在麻将桌旁打麻将的成某某(另案处理)就要邓某某不要说话,双方发生争执。成某某一边吵架一边拿起手机发语音短信,说“你快点过来”。没过几分钟,有两名男子进入麻将店对着邓某某说“你敢欺负我嫂嫂”,并将邓某某推到在地,用拳头殴打邓某某,后被在场群众劝开。
被害人邓某某从地上爬起后,边拨打110电话报警,边追出麻将馆对着正欲离开的那两名男子说“你们别走”,又被包括这两名男子在内的五、六名男子拳打脚踢的围殴。这时,被告人赵某某上完厕所出来看到“三宝”等人在殴打邓某某,于是从餐馆拿起一把菜刀用其衣服包住,朝邓某某的背上砍了一刀后与“三宝”等人乘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宋某某、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光盘壹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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