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路**号**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此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瑞雪,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担保本市居民鲁某某向王某某借款500万元债务,鲁某某无力按期偿还债务。赵某某为了能帮助王某某收回欠款,于2016年4月介绍鲁某某向李某某等人借款800万元。同年5月11日,鲁某某在收到800万元借款前,被告人赵某某将鲁某某约至我市“尚客优”宾馆房间内商谈将借款800万元中的500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欠款,鲁某某不同意,赵某某便持凶器威胁、恐吓鲁某某,被顾某某劝开。后通过多人协商鲁某某将从李某某等人借得的500万元偿还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旅客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手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如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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