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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煤矿工人,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53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A**轿车行驶至**煤矿南大门处,被该矿门岗保卫人员拦停,并被告知矿内车位已满。赵某某不听劝阻,驾车强行冲撞南大门电动伸缩门后进入矿内,造成电动伸缩门、不锈钢宣传牌架、大门大理石等物品损坏。经淮北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042元。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煤矿相关损失,取得**煤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监控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证明、挂靠协议等相关书证;2.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阻,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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