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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乡**庄**村**号1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郭某甲、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3月30日,在界首市****社区楼下郭某甲诊所内,张某甲以郭某甲将其妻子的病治重为由,向郭某甲索要赔偿金数万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张某甲打电话给其儿子张某乙,让张某乙带人去教训郭某甲。张某乙纠集郭某乙、陈某某(二人已判决)、赵某某等人在郭某甲诊所内殴打了郭某甲、郭某甲妻子邰某某、郭某丙。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邰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2.2016年年底至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郭某乙、宋某某、郭某丁(三人已判决)等人多次到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以语言威胁、滋扰等方式进行索要钱财。多次报警无果后,为息事宁人,陈某某分别支付给郭某乙90000元、宋某某80000元,赵某某150000元。后赵某某退还陈某某全部钱款,获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邰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华帅现监视居住在界首市******北侧向西胡同内,联系方式1813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335页、补充材料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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