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从2020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东莞市莞城区**住宿**号住所,通过网络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先后在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抖音、酷狗、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张某某欠钱不还”、“如果张某某不还钱就让她残疾”、“张某某卖淫”、“大骗子、丢人可耻”、“张某某已死正举行葬礼”等信息。2020年3月至6日期间,公安机关多次对赵某某进行教育、制止,但赵某某仍继续实施该行为。赵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上述信息遭大量传播播,其中2020年7月5日、2020年7月8日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张某某已死正举行葬礼”的信息,截止2020年7月8日两个视频的观看量共17.6万次,转发量共983次,评论共486次,点赞共295次。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网页信息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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