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村**巷一出租屋。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步行街**会所**房消费后到服务台买单,期间与收银员朱某某因账单纠纷发生争吵。争吵时,朱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得知其被欺负,于是出于出气、逞威的目的,纠集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老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来到上述会所,被告人等四人到场就对在场人员叫嚣,并随意殴打上前阻拦的人员,后被告人等四人一起随意对被害人石某某实施殴打,其中胡某某持一块木板,田某某持木凳,被告人赵某某及“老某某”使用拳脚,造成被害人石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与其余同案人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8日9时许,黄岐派出所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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