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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6********,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时许,在新郑市龙湖镇小乔村李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带着一群男子将李某某及其家人强制从家中拖出,在强制拖拉中双方引起打架,造成被害人赵某甲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下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王某、马某、冯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崔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5.检查笔录;6.提取笔录;7.鉴定意见;8.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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