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庄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00年被治安拘留15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本市**镇**村,为谋私利,采用破坏施工现场阻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工程项目,非法获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采用言语威胁、损毁施工现场物品等方式阻挠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市**镇**村**组周边进行公墓工程建设施工,欲将该处工程项目揽为己有,迫使高某某给其现金人民币2000元、软中华香烟2条。
2.2019年3月底,被告人赵某某为谋私利,意欲将其所在的本市**镇**村**组全部涵管工程项目揽为己有,在镇、村两级已安排**村内部分涵管工程项目后,继续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村村委会协调了**村**组40道涵管工程交由被告人赵某某。
3.2019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谋私利,欲将被害人孙某某在本市**镇**村**组水泵房工程项目揽为己有,其在施工现场采用言语威胁及拔桩、香烟头烫线等任意损毁财物的方式阻挠施工,迫使该处工程停滞。
另2019年4月15日晚,在本市**镇**村**小区戚某某家,**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朱某某、阮某某在此处召开**组组民会议,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对朱某某进行拖拽殴打,并将朱某某手指咬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黄强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仪征市**镇**村**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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