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现住昌黎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5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以自己是伤残退伍军人不应该被下岗买断,要求恢复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为由,多次越级上访。2017年7月31日新集镇政府给付赵某某现金2万元,2017年12月2日新集镇政府给付赵某某信访化解资金8.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承诺今后不再到北京、石家庄等地越级上访。
2018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相同诉求多次到北京等地越级上访,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买煤、报销上访路费、住宿费的名义向镇里的接访人员要钱,如果不给就以继续上访、不跟接访人员回来等要挟接访人员。2018年6月7日在国家信访局附近,被告人赵某某向李某某索要500元;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24日在昌黎县火车站被告人赵某某向张某某三次索要共计600元;2018年9月(十一前)在昌黎县火车站被告人赵某某向齐某某索要500元; 2019年1月31日,在新集镇政府办公室内,被告人赵某某以买煤为由向齐某某索要1000元。以上共计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供销社关于赵某某上访案件的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书、赵某某签署的保证书、现金收条、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志等书证;证人龙某某、赵某甲、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签订息诉罢访保证书后,无事生非,多次越级上访,并以此相要挟多次向昌黎县新集镇人民政府的接访人员硬要钱财,累计达2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丽萍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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