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街道**号**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号**室)。2015年2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2018年4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梨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7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洋溪街道阿星砂锅店,无故辱骂何某某、鲁某某,打了何某某一巴掌,并将何某某所携带的雨伞折断。
2、2019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新安江街道碧波浴场,因对服务不满即公然辱骂店员及顾客,并以踢、砸方式损坏花瓶、玻璃杯、头盔等物品。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碧波浴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3、2019年8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出租车前往本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君度足道店,下车后拒不支付司机徐某某车费,徐某某无奈报警。经民警劝离后,被告人赵某某又再次返回该店,无故辱骂店内顾客,并在店门口大便。
4、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洋溪街道胖子烧烤店,无故辱骂店员及顾客,并将其自带的白酒瓶砸碎,后被告人赵某某离开该店继续在街上游荡。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路过该烧烤店门口时,即以踩、砸方式损毁店门口的灯箱。经鉴定,该灯箱价值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鲁某某、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抢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碧林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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